【Hsieh Sam】評論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Ellen Chen】評論
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龍凌】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n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n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2021愛你愛你愛人言人言】評論
宗教信仰非拒絕具結正當理由~
【CheesePlanet】評論
第193條(拒絕具結或證言及不實具結之處罰)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第 178 條(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2.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3.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4.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