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悅】評論
公司法第397條 :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A) 正確(B) 少了前面的但書,只有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以外理由的解散才需催告,且是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C) 少了前面的但書,只有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以外理由的解散才需催告(D) 若經法院裁定解散,則不需催告
【雙胞胎寶寶報到中,考試暫停】評論
公司法第397條 :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小鼠】評論
公司法第397★★★★★★★104★7★1...
【monicababycat】評論
命令解散、裁定解散 ===>不需催告,直接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其他需催告,在應定30日內,催告負責人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