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霖】評論
第 271-1 條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第 236-1 條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阿四】評論
(A)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與委任人相同的提出與撤回告訴的權限 有獨立告訴/專屬告訴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13535748#i_344456#ixzz34HG0w7om
【snoopy75smb】評論
(A)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與委任人相同的提出與撤回告訴的權限(X;應就以委任之實質內容加以調查審認)(B)告訴代理人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但以具有律師身分者為限(O)(C)告訴代理人的委任得以書面或口頭意思表示為委任(X;僅得以書面為之)(D)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獨立告訴人的資格,得以自己意思為訴訟行為(X;非獨立告訴人。獨立告訴權人:法代及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