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涅雪】評論
第 393 條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二、所營事業。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C)(D)六、經理人姓名。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B)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 款之特別股。十、公司章程。(A)107年修法後公司章程已修正經公司同意後,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小鼠】評論
公司法第393條修正日期民國104年7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