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警察為偵辦擄人勒贖案,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時,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向案外之他人購買槍枝,乃據以偵辦案外他人之非法改造槍枝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得否以偶然監聽錄得之譯文作為證據?
(A)依另案扣押之法理,認定其得為證據
(B)依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權衡維護法理審酌之
(C)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情節重大,故不得採為證據
(D)侵害憲法所保護之秘密通訊自由,故不得採為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2138
統計:A(654),B(403),C(53),D(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調查證據、被害人之告訴權、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cydn1218】評論

已修法,建議刪除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覺得此題應可以留下,說不定以後會以修法後的規定出題,留下可增加印象。

阿四】評論

未修通保法18-1前,實務確實認為法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