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品靜】評論
(A)§76強調的是不用經過傳喚的程序,但仍要踐行正常拘提程序,故仍要拘票(B)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Joy Liu】評論
事後需補拘票
【@@】評論
88-1: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
【snoopy75smb】評論
(A)警察的拘提合法,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在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時,即可逕行拘提,無須事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X;刑訴第76條要有拘票)(B)警察的拘提合法,因在犯罪嫌疑人涉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時,警察得逕行拘提該犯罪嫌疑人,無須事先取得拘票(O;合刑訴第88-1條,事後再報請補簽)(C)為有效偵查犯罪,即時保全犯罪嫌疑人,於此一情形中所執行之拘提不以獲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為要件,所以警察在執行拘提後,亦無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X;還是要報請補簽)(D)警察的拘提不合法,因為拘提以事先獲有檢察官或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法定要件,警察不得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否則便屬對其人身自由的恣意侵害,而與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X;合法,請參考B選項)
【瑄】評論
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
【syuan】評論
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