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品靜】評論
(C)錯,雖然第 256 條中的但書說假如「緩起訴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但依據第 253-1 條緩起訴情況中,並無規定緩起訴處分檢官一定必須告訴人同意。第 253-1 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D)錯,依第 258-1 條,不得「自行」提出理由書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Jenny Yeh】評論
A 455-1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是"上訴"不是"抗告"
【Lyu CingYan】評論
B選項的宣告刑哪那邊沒問題嗎?
【lost_callus】評論
(B) §451-1 Ⅰ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snoopy75smb】評論
(A)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告訴人乙認為甲迄今尚未道歉,且未賠償損害,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得依法向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抗告(X;猜想告訴人非當事人,故不得提起抗告)(B)甲在偵查中自白,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表示願受有期徒刑7月及緩刑2年之宣告,若檢察官同意,應記明筆錄,並即以甲的表示為基礎,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O)(C)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依法應得告訴人乙之同意,且同意後不得聲請再議(X;「告訴人之同意」非緩起訴處分之要件)(D)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乙不服得聲請再議,若再議經駁回,乙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自行或委任他人提出理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