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 甲因故傷害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為律師,得逕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毋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之
(B)乙自訴甲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因乙在第一審已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在第二審毋庸再委任律師為之
(C)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丙為息事寧人,有權與甲和解後撤回自訴
(D)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0973
統計:A(983),B(49),C(68),D(2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第31條、第346條

用户評論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自訴代理人非上訴權人,因法未明文(真的) 第346條(上訴權人~代理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判例字號】71_台上_7884【裁判日期】71/12/14【案由】偽造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此項規定,非可類推解釋,而認自訴人之代理人亦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代自訴人提起上訴。 =請仔細看346,這裡的原審代理人要解釋成被告的代理人,而非自訴代理人,因為自訴代理人是不會為了被告的利益上訴的,所以判例才說不可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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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C那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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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B....第30條(辯護人~選任程序)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自訴代理人非上訴權人,因法未明文(真的) 第346條(上訴權人~代理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判例字號】71_台上_7884【裁判日期】71/12/14【案由】偽造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此項規定,非可類推解釋,而認自訴人之代理人亦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代自訴人提起上訴。 =>請仔細看346,這裡的原審代理人要解釋成被告的代理人,而非自訴代理人,因為自訴代理人是不會為了被告的利益上訴的,所以判例才說不可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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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C那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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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B....第30條(辯護人~選任程序)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如乙為律師,得逕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毋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之(O)(B)乙自訴甲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因乙在第一審已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在第二審毋庸再委任律師為之(X;第二審亦要再委任律師為之)(C)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丙為息事寧人,有權與甲和解後撤回自訴(X;須有「特別委任」才得行之)(D)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提起上訴(X;被告代理人有上訴權,自訴代理人無上訴權)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6751 號 刑事判決裁判案由:竊盜等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要旨:刑事訴訟...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自訴代理人非上訴權人,因法未明文(真的) 第346條(上訴權人~代理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判例字號】71_台上_7884【裁判日期】71/12/14【案由】偽造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此項規定,非可類推解釋,而認自訴人之代理人亦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代自訴人提起上訴。 =>請仔細看346,這裡的原審代理人要解釋成被告的代理人,而非自訴代理人,因為自訴代理人是不會為了被告的利益上訴的,所以判例才說不可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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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B....第30條(辯護人~選任程序)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如乙為律師,得逕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毋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之(O)(B)乙自訴甲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因乙在第一審已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在第二審毋庸再委任律師為之(X;第二審亦要再委任律師為之)(C)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丙為息事寧人,有權與甲和解後撤回自訴(X;須有「特別委任」才得行之)(D)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提起上訴(X;被告代理人有上訴權,自訴代理人無上訴權)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6751 號 刑事判決裁判案由:竊盜等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要旨: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