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關於訴訟告知之敘述何者錯誤?(A)須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B)當事人及法院皆得告知(C)受告知人為因當事人勝訴或敗訴有法律上關係之第三人(D)須於訴訟繫屬中為告知
【評論內容】勝訴,表示此第三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需要告知,因法條只需訂「敗訴」的不利益就可以,因為再訂「勝訴」是贅詞,因為兩造不是勝就是敗,如果自己勝訴有影響不用通知,只要敗訴有影響通知就好
【評論主題】51 乙對甲提出傷害告訴後,因雙方和解,乙遂撤回告訴,檢察官乃就該案處分不起訴並已確定。如乙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可否更行起訴?(A)可以,因乙之死亡為新事實(B)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
【評論內容】B選項,傷害罪和傷害致死,本來這件就是同一案件(構成要件皆同,只差在結果不同),假設是後面發現甲主觀上是故意殺人而非傷害,會變成「故意重傷➡️故意殺人既遂」,就根本不會是同ㄧ案件了。
【評論主題】51 乙對甲提出傷害告訴後,因雙方和解,乙遂撤回告訴,檢察官乃就該案處分不起訴並已確定。如乙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可否更行起訴?(A)可以,因乙之死亡為新事實(B)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
【評論內容】B選項,傷害罪和傷害致死,本來這件就是同一案件(構成要件皆同,只差在結果不同),假設是後面發現甲主觀上是故意殺人而非傷害,會變成「故意重傷➡️故意殺人既遂」,就根本不會是同ㄧ案件了。
【評論主題】348債權人未經債務人書面承認而逕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年金保險契約(A)停效(B)無效(C)有效(D)視情形而定
【評論內容】
請問雖然這是對被保險人來說是純獲利益的行為,是否有法源依據呢?謝謝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種情形,被告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A)被告涉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B)被告為低收入戶(C)被告於偵查中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者 (D)被告具
【評論內容】刑訴31條 有分第一項各款審判中 和後面第四項偵查中,差別就是這兩個
【評論主題】下列關於訴訟告知之敘述何者錯誤?(A)須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B)當事人及法院皆得告知(C)受告知人為因當事人勝訴或敗訴有法律上關係之第三人(D)須於訴訟繫屬中為告知
【評論內容】勝訴,表示此第三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需要告知,因法條只需訂「敗訴」的不利益就可以,因為再訂「勝訴」是贅詞,因為兩造不是勝就是敗,如果自己勝訴有影響不用通知,只要敗訴有影響通知就好
【評論主題】51 乙對甲提出傷害告訴後,因雙方和解,乙遂撤回告訴,檢察官乃就該案處分不起訴並已確定。如乙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可否更行起訴?(A)可以,因乙之死亡為新事實(B)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
【評論內容】B選項,傷害罪和傷害致死,本來這件就是同一案件(構成要件皆同,只差在結果不同),假設是後面發現甲主觀上是故意殺人而非傷害,會變成「故意重傷➡️故意殺人既遂」,就根本不會是同ㄧ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