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有下列何種情形時,第一審法院可經到場之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A)被告未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法院並無急迫情形,其通知書送達被告時,距離該辯論期日尚未滿十日
(B)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日在前往法院途中,因發生車禍受傷昏迷經送醫治療,以致不能按預定時間到場
(C)被告未到場,到場之原告當場提出新書證用以證明主要事實存在,該書證影本在言詞辯論期日前並未送達於被告
(D)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無法定得拒絕本案辯論事由而不為辯論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7123
統計:A(31),B(13),C(28),D(5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再審、自認與認諾、合意管轄

用户評論

阿四】評論

第385條(1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解釋.判例】29年上1785*32年上3388*41年台上824*57年台上284

阿四】評論

第386條(駁回1造辯論聲請之裁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解釋.判例】28年上1574*43年台上41*71年台上2115

Joy Liu】評論

第385條(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

阿四】評論

第385條(1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解釋.判例】29年上1785*32年上3388*41年台上824*57年台上284

阿四】評論

第386條(駁回1造辯論聲請之裁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解釋.判例】28年上1574*43年台上41*71年台上2115

Joy Liu】評論

第385條(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

阿四】評論

第385條(1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解釋.判例】29年上1785*32年上3388*41年台上824*57年台上284

阿四】評論

第386條(駁回1造辯論聲請之裁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解釋.判例】28年上1574*43年台上41*71年台上2115

Joy Liu】評論

第385條(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