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yce Liau】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縱未為登記,亦屬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A)利息 (B)遲延利息 (C)違約金 (D)損害賠償

【評論內容】

實務見解認為「遲延利息」不以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239號判例參照)。此因遲延利息屬於法律規定而生,縱當事人未約定,亦生遲延利息,第三人可得預測,故不須登記,即屬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此部分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亦同,而所謂「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應包括「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與「聲請強制執行之費用」,併此敘明。

來源法觀人‧判解集

【評論主題】60.甲以駕駛為業,某日甲駕駛小客車載貨之途中疏未注意,撞倒騎乘機車之乙(乙無任何過失)。乙的機車全損報廢(原車價 4 萬元,已使用 1 年,市價為 2 萬 3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依

【評論內容】

【題目解答】n(一)§197Ⅰ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n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n 亦同。」乙在事故發生 10 年之後對甲請求損害賠償,甲得拒絕之,(A)n 之論述錯誤。n(二)§196 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n 之價額。」本條文僅用於物之「毀損」而不及於物之「滅失」,本案乙的n 機車全損報廢(滅失),故(B)之論述錯誤。n(三)§213Ⅲ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n 以代回復原狀。」本案乙的機車全損報廢(滅失),而無回復原狀之餘地,n 故(C)之論述錯誤。n(四)§215 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n 害。」,故(D)之論述「乙不須定期催告,即得請求 2 萬 3 千元之損害n 賠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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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8 下列何種情形,適用民法第127條規定之兩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A)服裝公司承攬製作西服一套,對於西服定作人之報酬請求權(B)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瑕疵,定作人定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修補請求權(C)

【評論內容】

民法第127 條第7 款:「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與第514 條第1 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照。

民法第127 條第8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規範民法第367 條之請求權,而非民法第348 條第1 項的請求權,且該「商品」不包含「不動產」,最高法院78 年第9 次決議:「院長提議:對於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之商品,是否包括不動產在內?決議: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係指動產而言,不包括不動產在內,此觀該條

款規定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與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之產物併列,不難明瞭。魯某為建築商人,製造房屋出售,其不動產代價之請求權,無上開條款所定消滅時效之適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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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縱未為登記,亦屬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A)利息 (B)遲延利息 (C)違約金 (D)損害賠償

【評論內容】

實務見解認為「遲延利息」不以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239號判例參照)。此因遲延利息屬於法律規定而生,縱當事人未約定,亦生遲延利息,第三人可得預測,故不須登記,即屬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此部分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亦同,而所謂「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應包括「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與「聲請強制執行之費用」,併此敘明。

來源法觀人‧判解集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縱未為登記,亦屬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A)利息 (B)遲延利息 (C)違約金 (D)損害賠償

【評論內容】

實務見解認為「遲延利息」不以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239號判例參照)。此因遲延利息屬於法律規定而生,縱當事人未約定,亦生遲延利息,第三人可得預測,故不須登記,即屬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此部分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亦同,而所謂「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應包括「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與「聲請強制執行之費用」,併此敘明。

來源法觀人‧判解集

【評論主題】60.甲以駕駛為業,某日甲駕駛小客車載貨之途中疏未注意,撞倒騎乘機車之乙(乙無任何過失)。乙的機車全損報廢(原車價 4 萬元,已使用 1 年,市價為 2 萬 3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依

【評論內容】

【題目解答】n(一)§197Ⅰ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n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n 亦同。」乙在事故發生 10 年之後對甲請求損害賠償,甲得拒絕之,(A)n 之論述錯誤。n(二)§196 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n 之價額。」本條文僅用於物之「毀損」而不及於物之「滅失」,本案乙的n 機車全損報廢(滅失),故(B)之論述錯誤。n(三)§213Ⅲ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n 以代回復原狀。」本案乙的機車全損報廢(滅失),而無回復原狀之餘地,n 故(C)之論述錯誤。n(四)§215 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n 害。」,故(D)之論述「乙不須定期催告,即得請求 2 萬 3 千元之損害n 賠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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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8 下列何種情形,適用民法第127條規定之兩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A)服裝公司承攬製作西服一套,對於西服定作人之報酬請求權(B)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瑕疵,定作人定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修補請求權(C)

【評論內容】

民法第127 條第7 款:「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與第514 條第1 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照。

另民法第127 條第8 款:「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規範民法第367 條之請求權,而非民法第348 條第1 項的請求權,且該「商品」不包含「不動產」,最高法院78 年第9 次決議:「院長提議:對於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之商品,是否包括不動產在內?決議: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謂商人所供給之商品,係指動產而言,不包括不動產在內,此觀該條

款規定將商人所供給之商品,與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之產物併列,不難明瞭。魯某為建築商人,製造房屋出售,其不動產代價之請求權,無上開條款所定消滅時效之適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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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6.有關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動產所有權之讓與,非將動產現實交付不生效力(B)汽車所有權之讓與,除交付外,尚須辦理過戶登記(C)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D)動產質權之設

【評論內容】

nn

民法764條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

nn

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nn

【評論主題】41.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認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訴訟尚未終結者, 應如何處置?(A)續行偵查(B)停止偵查(C)提起公訴(D)不起訴處分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 (停止審判-民事判決)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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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6.有關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動產所有權之讓與,非將動產現實交付不生效力(B)汽車所有權之讓與,除交付外,尚須辦理過戶登記(C)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D)動產質權之設

【評論內容】

nn

民法764條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

nn

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nn

【評論主題】51.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用拘票逕行拘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A)因現行犯之供述,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情況急迫(B)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C)有事實

【評論內容】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評論主題】31.地上權消滅時,對於工作物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地上權人得取回工作物(B)土地所有人得以時價購買工作物(C)工作物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D)地上權人於地上權消滅後

【評論內容】

第 839 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線上測驗: /item-38+%E5%9C%B0%E4%B8%8A%E6%AC%8A%E6%B6%88%E6%BB%85%E6%99%82%EF%BC%8C%E5%B0%8D%E6%96%BC%E5%B7%A5%E4%BD%9C%E7%89%A9%E4%B9%8B%E8%99%95%E7%90%86%EF%BC%8C%E4%B8%8B%E5%88%97%E6%95%98%E8%BF%B0%E4%BD%95%E8%80%85%E9%8C%AF%E8%AA%A4%EF%BC%9F+%28A%29%E5%9C%B0%E4%B8%8A%E6%AC%8A%E4%BA%BA%E...

【評論主題】223.被告對於判決前,下列何項裁定得提起抗告?(A)對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之裁定(B)限制辯護人與被告互通書信之裁定(C)駁回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裁定(D)再開辯論之裁定

【評論內容】刑訴第416條(準抗告之範圍、聲請期間及其裁判)

n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n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n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n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n  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n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n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n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n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n

【評論主題】1142 國家賠償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幾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A) 十五日 (B) 三十日 (C) 五十日 (D) 六十日

【評論內容】

nn

國家賠償法11條

nn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n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n

【評論主題】1130 台北縣中和市所訂定之自治條例若因牴觸法律而無效者,應由下列何者函告無效? (A) 行政院 (B)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C) 台北縣政府 (D) 內政部

【評論內容】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n觸者,無效。n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n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n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n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n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n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n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n

【評論主題】32 經合法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指紋採取、照相等作為時,如有鑑定必要,可採取何種措施?(A)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由警方強制採取其指紋、照相以釐清案情(B)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法院核發鑑

【評論內容】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評論主題】四、有一定時皮帶用於高速渦輪機和飛輪間傳動功率。此定時皮帶長 750 mm 重 180 g。皮帶之最大容許力為 2,000 N,渦輪機和飛輪的轉速相同均為 5,000 rpm。計算產生最大傳動功率的最

【評論內容】

就§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與§276I過失致死罪的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要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酒醉駕車罪及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被告前開所犯二罪,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行為互殊,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實務認為,不能安全駕駛與過失致死係兩個行為且分別侵害了公共危險法益和生命身體法益,應該數罪併罰之

【評論主題】一、請將下列葡萄牙文翻譯為中文:(25 分)Ucrânia: viragem num conflito fora de controloA crise actual da Ucrânia começo

【評論內容】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評論主題】五、試述信標台(Marker Beacon)之架構與工作原理。(15 分)

【評論內容】

nn

刑事訴訟法第 167-1 條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 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