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 Lai】評論
有人知道為什麼嗎?我的書是寫法條競合
【Joyce Liau】評論
就§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與§276I過失致死罪的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要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酒醉駕車罪及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被告前開所犯二罪,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行為互殊,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實務認為,不能安全駕駛與過失致死係兩個行為且分別侵害了公共危險法益和生命身體法益,應該數罪併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