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原因自由行為)
【Nien-Tzu Teng】評論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無意識或無責任之狀態,而去實施違法行為。(行為人自陷泥醉而殺人,仍然可以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