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集合犯: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感覺也是?)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2) 接續犯: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文義本身並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 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於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性上,亦較之集合犯 為嚴格 註15 。是除集合犯外,每一種構成要件行為皆得以接續犯方式為之 註16 。因此集合犯亦有喻之為「法定接續犯」者。(3) 連續犯: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反覆實行客觀上可以獨立 成罪之同一罪名之行為者。 集合犯包含接續犯就記得反覆實施時空間密接的行為。要考分別兩個的機會也很小
【在訓中】評論
集合犯: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感覺也是?)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2) 接續犯: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文義本身並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 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於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性上,亦較之集合犯 為嚴格 註15 。是除集合犯外,每一種構成要件行為皆得以接續犯方式為之 註16 。因此集合犯亦有喻之為「法定接續犯」者。(3) 連續犯: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反覆實行客觀上可以獨立 成罪之同一罪名之行為者。 集合犯包含接續犯就記得反覆實施時空間密接的行為。要考分別兩個的機會也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