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3.被告對於判決前,下列何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A)對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之裁定
(B)限制辯護人與被告互通書信之裁定
(C)駁回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裁定
(D)再開辯論之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013
統計:A(18),B(57),C(57),D(9),E(0)

用户評論

Joyce Liau】評論

刑訴第416條(準抗告之範圍、聲請期間及其裁判)n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n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n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n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n  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n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n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n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n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