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force1】評論
3樓的有人可以解釋嗎?
【tian_lei0601】評論
回6F是約定,要登記才能優先受償
【Joyce Liau】評論
實務見解認為「遲延利息」不以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239號判例參照)。此因遲延利息屬於法律規定而生,縱當事人未約定,亦生遲延利息,第三人可得預測,故不須登記,即屬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此部分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亦同,而所謂「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應包括「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與「聲請強制執行之費用」,併此敘明。來源法觀人‧判解集
【黃金獵犬】評論
民法861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
【凱凱兒】評論
最高法院73 年台抗字第 239 號民事判例要旨: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應包括遲延利息在內,且不以登記為必要。編註: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102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 本則判例加註「所謂遲延利息,依民國十八年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立法 意旨之說明及判例之案例事實,係指法定遲延利息」。因而,(D)遲延利息為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