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翊瑋】評論
檢定……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67條之2(罰則)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
【只有純濃燕麥與金萱茶】評論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67條之2(罰則) 民營或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