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iapelan】評論
鐵路法§ 67-1
【阿仁】評論
第67條之1(罰則)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34條之1第一項或第44條之1準用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民營鐵路機構規定,派任未經按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A)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緩(B)拘役或科或併料六百萬元以下罰金(C)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緩(D)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緩修改成為民營鐵路機構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A)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緩(B)拘役或科或併料六百萬元以下罰金(C)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緩(D)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緩
【林宇仁】評論
第67條之1(罰則)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34條之1第一項或第44條之1準用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