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有關動產物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動產所有權之讓與,非將動產現實交付不生效力
(B)汽車所有權之讓與,除交付外,尚須辦理過戶登記
(C)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D)動產質權之設定得以「占有改定」之方式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3747
統計:A(72),B(108),C(170),D(45),E(0)

用户評論

Joyce Liau】評論

nn民法764條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nn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nn

龍共君】評論

民法第761條;民法規定之「交付」方法有四種:一、「現實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例如:甲賣A車給乙,並將A車交付占有給乙,在交付A車後,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這是最標準的交付方式。二、「簡易交付」: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例如:甲將A車借給乙,乙使用後很喜歡,於是乙跟甲說想購買A車,甲就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給乙,此時因A車已在受讓人(乙)占有中,則在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三、「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例如:乙想向甲購買A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