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誠誠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犯罪偵查手冊第147點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用戶】Joyce Liau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