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經合法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指紋採取、照相等作為時,如有鑑定必要,可採取何種措施?
(A)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由警方強制採取其指紋、照相以釐清案情
(B)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法院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C)有採證必要者,得口頭報請該管檢察官核發鑑定同意書,強制採取
(D)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強制採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46895
統計:A(58),B(155),C(92),D(162),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耀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比較:拘提或逮捕到案者,司法警察官可逕依刑訴法205-2採取。

【用戶】誠誠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犯罪偵查手冊第147點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用戶】Joyce Liau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