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一、試說明何謂等溫吸濕曲線(water sorption isotherm),與其於熱風乾燥中所扮演的角色。(15 分)

【評論內容】

"法益衡量" 指的是在緊急狀態存在,而被侵害人採取防止行為前,所做的法益價值比較,只有在破壞低價法益而能保全較高價法益時,始可主張阻卻違法,而我國實務上正當防衛並無此要件。

"防衛過當"是手段的選擇超出客觀必要,並進一步審查是否有權利濫用,這時才會出現法益的衡量,但這個衡量跟緊急避難的衡量不同,這邊並非法益優越原則,而是僅僅要求兩法益間不能極度失衡,只有防衛行為先成立,再去討論說有沒有到這種程度的必要。

如果我們要討論防衛過當則必然是已經行使防衛權,且防衛過當仍是基於防衛意思,只是實行當下未考量到手段及結果的必要性。

如果我們要討論法益衡量,則是在權利行使前討論,拿22F 的案例,加重竊盜仍保護財產法益,而...

【評論主題】一、試說明何謂等溫吸濕曲線(water sorption isotherm),與其於熱風乾燥中所扮演的角色。(15 分)

【評論內容】

"法益衡量" 指的是在緊急狀態存在,而被侵害人採取防止行為前,所做的法益價值比較,只有在破壞低價法益而能保全較高價法益時,始可主張阻卻違法,而我國實務上正當防衛並無此要件。

"防衛過當"是手段的選擇超出客觀必要,並進一步審查是否有權利濫用,這時才會出現法益的衡量,但這個衡量跟緊急避難的衡量不同,這邊並非法益優越原則,而是僅僅要求兩法益間不能極度失衡,只有防衛行為先成立,再去討論說有沒有到這種程度的必要。

如果我們要討論防衛過當則必然是已經行使防衛權,且防衛過當仍是基於防衛意思,只是實行當下未考量到手段及結果的必要性。

如果我們要討論法益衡量,則是在權利行使前討論,拿22F 的案例,加重竊盜仍保護財產法益,而...

【評論主題】【題組】 ⑵ Refuse Derived Fuel

【評論內容】沒入是行政罰沒收是刑罰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屬於分局之特性?(A)具有警察官署之地位,可以對外發文 (B)為散在制之警力部署 (C)組合警勤區 (D)是一個完全的執行機構

【評論內容】

A例如集會遊行法的許可

B集中制

C警勤區由分駐(派出)所組合

D 規劃.監督.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

【評論主題】39 關於執行拘提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拘票有二聯,執行時,應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另一聯繳交法官或檢察官(B)逮捕現行犯時,應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及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

【評論內容】

憲增4是修正 立法委員僅在"會期中",須得到立法院許可,始得逮捕拘禁。

憲法74並未提及會期中,而是立法委員在任何情況下,非經立法院許可,均不得逮捕拘禁。

【評論主題】一、試說明何謂等溫吸濕曲線(water sorption isotherm),與其於熱風乾燥中所扮演的角色。(15 分)

【評論內容】

"法益衡量" 指的是在緊急狀態存在,而被侵害人採取防止行為前,所做的法益價值比較,只有在破壞低價法益而能保全較高價法益時,始可主張阻卻違法,而我國實務上正當防衛並無此要件。

"防衛過當"是手段的選擇超出客觀必要,並進一步審查是否有權利濫用,這時才會出現法益的衡量,但這個衡量跟緊急避難的衡量不同,這邊並非法益優越原則,而是僅僅要求兩法益間不能極度失衡,只有防衛行為先成立,再去討論說有沒有到這種程度的必要。

如果我們要討論防衛過當則必然是已經行使防衛權,且防衛過當仍是基於防衛意思,只是實行當下未考量到手段及結果的必要性。

如果我們要討論法益衡量,則是在權利行使前討論,拿22F 的案例,加重竊盜仍保護財產法益,而...

【評論主題】一、試說明何謂等溫吸濕曲線(water sorption isotherm),與其於熱風乾燥中所扮演的角色。(15 分)

【評論內容】

"法益衡量" 指的是在緊急狀態存在,而被侵害人採取防止行為前,所做的法益價值比較,只有在破壞低價法益而能保全較高價法益時,始可主張阻卻違法,而我國實務上正當防衛並無此要件。

"防衛過當"是手段的選擇超出客觀必要,並進一步審查是否有權利濫用,這時才會出現法益的衡量,但這個衡量跟緊急避難的衡量不同,這邊並非法益優越原則,而是僅僅要求兩法益間不能極度失衡,只有防衛行為先成立,再去討論說有沒有到這種程度的必要。

如果我們要討論防衛過當則必然是已經行使防衛權,且防衛過當仍是基於防衛意思,只是實行當下未考量到手段及結果的必要性。

如果我們要討論法益衡量,則是在權利行使前討論,拿22F 的案例,加重竊盜仍保護財產法益,而...

【評論主題】一、試說明何謂等溫吸濕曲線(water sorption isotherm),與其於熱風乾燥中所扮演的角色。(15 分)

【評論內容】

"法益衡量" 指的是在緊急狀態存在,而被侵害人採取防止行為前,所做的法益價值比較,只有在破壞低價法益而能保全較高價法益時,始可主張阻卻違法,而我國實務上正當防衛並無此要件。

"防衛過當"是手段的選擇超出客觀必要,並進一步審查是否有權利濫用,這時才會出現法益的衡量,但這個衡量跟緊急避難的衡量不同,這邊並非法益優越原則,而是僅僅要求兩法益間不能極度失衡,只有防衛行為先成立,再去討論說有沒有到這種程度的必要。

如果我們要討論防衛過當則必然是已經行使防衛權,且防衛過當仍是基於防衛意思,只是實行當下未考量到手段及結果的必要性。

如果我們要討論法益衡量,則是在權利行使前討論,拿22F 的案例,加重竊盜仍保護財產法益,而...

【評論主題】37.媒體不時報導,有狠心父母,將子女賣至火坑,從事色情交易。請問:與未滿16歲的少女從事性交易的人,若被查獲移送法辦,將可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是依何法所做的處罰?(A) 兒童及少

【評論內容】

請問為何答案不是c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31: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易,依刑法之規定處罰。

刑法227: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是問"與16歲少女從事性交易的人"

                 及"判刑處罰的法源依據"

                 且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現行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應該依刑法處罰,不是嗎?

【評論主題】64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應如何處理?(A)亦得扣押之 (B)不得扣押之 (C)亦得羈押之 (D)不得羈押之

【評論內容】

上面137條是 附帶扣押

另案,則是非本案標的,但是另外一個案子的標的。

至於,不告不理是法院對於案子的審理原則,司法警察(行政體系)並非司法院底下的機關,而是協助檢察官(偵查主體,隸屬行政院法務部)的定位,又法條有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

【評論主題】7.甲經營賭場而與乙結怨,甲以150 萬元之酬勞利誘丙殺害乙,丙急需金錢,旋即應允。不久有人無意中告知丙,乙因仇家找上門而遭暗殺死亡,丙因而作罷。甲、丙成立何罪?(A)甲、丙無罪(B)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評論內容】

丙未達預備階段,更未達成著手階段

刑法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未遂犯。

且依限制從屬原則,為無效教唆 不罰

丙不成立犯罪,更無論甲

【評論主題】217.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分駐所行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依警政署釋 示,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之案件,警察分駐所未被授權擁有移送權 (B)警察分駐所行使管轄

【評論內容】

分局雖可授權分駐所就社維法案件行使管轄權,惟其管轄權僅限於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即社維法處理辦法第二章 警察機關之管轄)

而於社維法處理辦法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無管轄權,應移送該管簡易庭。

至於,警察分駐所,雖可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而其授權僅限管轄權,分駐所於編制上,並非具有分局地位,而是一勤務執行機構,且其實際上,仍有所屬之分局,如萬丹分駐所隸屬於屏東分局。

【評論主題】【題組】10.頓挫跌宕:

【評論內容】

甲的目的並非不法之所有,而是欲出售,是否不構成侵佔罪?

【評論主題】一、國字注音:每題1 分,共12分  1.尷「尬」:

【評論內容】

給付行政上,

缺乏「實質正當性」的恣意給付,

屬於裁量濫用的行為,

過多給付往往同時違反

比例原則(給付禁止過多)

平等原則。

【評論主題】二、騎樓為台灣地區建築之特色,各縣市皆有所規定,試問騎樓留設之原則為何?(5 分)並繪圖說明建築技術規則騎樓設置之標準。(20 分)

【評論內容】

個人淺見

"法益衡量" 指的是在緊急狀態存在,而被侵害人採取防止行為前,所做的法益價值比較,只有在破壞低價法益而能保全較高價法益時,始可主張阻卻違法,而我國實務上正當防衛並無此要件。

"防衛過當"是緊急防衛權的濫用,應該放在行為後的結果去討論,也就是只有防衛行為先成立,再去討論說有沒有到這種程度的必要。

Ex.

A欲強行盜取B的腳踏車,B為了防止腳踏車被偷,而出於防衛自己財產意思,出手毆打A ,A因害怕而逃跑,僅受輕微傷害。

此時,"B所防衛的個人財產法益" 與其因防衛而侵害的 "A的身體法益"相比較,A所有的法益較B來的高價,但我們不會因此說B 的正當防衛主張不成立。

【評論主題】一、試說明何謂等溫吸濕曲線(water sorption isotherm),與其於熱風乾燥中所扮演的角色。(15 分)

【評論內容】

"法益衡量" 指的是在緊急狀態存在,而被侵害人採取防止行為前,所做的法益價值比較,只有在破壞低價法益而能保全較高價法益時,始可主張阻卻違法,而我國實務上正當防衛並無此要件。

"防衛過當"是手段的選擇超出客觀必要,並進一步審查是否有權利濫用,這時才會出現法益的衡量,但這個衡量跟緊急避難的衡量不同,這邊並非法益優越原則,而是僅僅要求兩法益間不能極度失衡,只有防衛行為先成立,再去討論說有沒有到這種程度的必要。

如果我們要討論防衛過當則必然是已經行使防衛權,且防衛過當仍是基於防衛意思,只是實行當下未考量到手段及結果的必要性。

如果我們要討論法益衡量,則是在權利行使前討論,拿22F 的案例,加重竊盜仍保護財產法益,而...

【評論主題】四、某甲廠商參與 A 機關辦理之「K 勞務承攬」採購案之投標並得標,甲廠商得標後發現標案中填寫之保險相關費用有誤,其單價偏低顯不合理,便正式發函請 A 機關不決標予甲廠商並退回押標金。A 機關遂決標予

【評論內容】

不知道這樣解釋,對不對?

63條是指 檢察事務(刑事訴訟法相關作為)

111條則是指 檢察"行政"事務(人事.其他行政監督)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規則」:(A)沒入物品處分規則(B)警察人員陞遷辦法(C)警察偵查犯罪手冊(D)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評論內容】

除了上面各樓提及的法律的定名外,也可以從行政規則的特性去想,犯罪偵查手冊本身不對外發生效力,更非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乃是由警政署訂定的,係屬於行政立法的一種,雖然其條文亦不乏搜索.扣押等對外生影響的條文,但細查其多係自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中擷取過去,是以警察在執法時,不會出現「我是依偵查手冊…」,而應以刑事訴訟法為對外職權行使的依據。

【評論主題】【題組】2.總裁特助狐假虎威,欺壓下屬,我們這些小職員每天過著【 】的日子,能不處處小心謹慎嗎?

【評論內容】

「明白而立即的危險」是美國最高法院對於言論自由限制的前提,而集會自由為言論自由之延伸,也適用該原則。

【評論主題】【題組】 ⑵被動式光纖網路(Passive Optical Network, PON)

【評論內容】

釋396.430.433 公法上職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