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第 152 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後起之秀_莊弘明】評論
不是不告不理喔
【123 122】評論
上面137條是 附帶扣押另案,則是非本案標的,但是另外一個案子的標的。至於,不告不理是法院對於案子的審理原則,司法警察(行政體系)並非司法院底下的機關,而是協助檢察官(偵查主體,隸屬行政院法務部)的定位,又法條有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