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othy】評論
統整一下
【123 122】評論
"法益衡量" 指的是在緊急狀態存在,而被侵害人採取防止行為前,所做的法益價值比較,只有在破壞低價法益而能保全較高價法益時,始可主張阻卻違法,而我國實務上正當防衛並無此要件。"防衛過當"是手段的選擇超出客觀必要,並進一步審查是否有權利濫用,這時才會出現法益的衡量,但這個衡量跟緊急避難的衡量不同,這邊並非法益優越原則,而是僅僅要求兩法益間不能極度失衡,只有防衛行為先成立,再去討論說有沒有到這種程度的必要。如果我們要討論防衛過當則必然是已經行使防衛權,且防衛過當仍是基於防衛意思,只是實行當下未考量到手段及結果的必要性。如果我們要討論法益衡量,則是在權利行使前討論,拿22F 的案例,加重竊盜仍保護財產法益,而...
【derek801204】評論
(A)係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緊急避難(B)無須考慮法益衡量 正當防衛(C)不能對動物之行為主張 正當防衛(D)屬性上為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