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ny310003】評論
應該是雖有管轄權。唯非機關。所以仍要用分局名義移送
【李易儒】評論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7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案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並副知當事人。故沒有授權有管轄權的警察分駐所,有移送權,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機關。
【123 122】評論
分局雖可授權分駐所就社維法案件行使管轄權,惟其管轄權僅限於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即社維法處理辦法第二章 警察機關之管轄)而於社維法處理辦法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無管轄權,應移送該管簡易庭。至於,警察分駐所,雖可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而其授權僅限管轄權,分駐所於編制上,並非具有分局地位,而是一勤務執行機構,且其實際上,仍有所屬之分局,如萬丹分駐所隸屬於屏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