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誼想天開花*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92.08.06)第11條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一 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二 復健服務之提供。三 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四 生活協助之計畫。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依本法第十三條每年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現在已經廢掉了喔,沒有這條了!!
【用戶】14意思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更動法律之後比較接近的專業諮詢服務應該是第五條,可以搭配著看看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5 條前條第三款所定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規劃適當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及其他教育安置場所。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三、建置心理評量人員。四、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五、發展鑑定及評量工具。六、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專業知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