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對「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一個月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
(B)鑑輔會每年評估安置會議決議的適當性
(C)鑑輔會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D)鑑輔會在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提出安置決議的書面建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6622
統計:A(3490),B(416),C(89),D(3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用户評論

【用戶】Vivian Tse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1 條 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用戶】hsinf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17條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