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an Tse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1 條 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用戶】hsinf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17條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