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 Che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28條「正犯」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主要係將舊刑法之用語「實施」改為「實行」。修正理由係以「實施」一語,實務上認為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概念在內,將產生應否承認「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之爭議。由於學說對於預備共同正犯多持反對之立場,尤其對於陰謀共同正犯處罰,更有處罰意思、思想之虞,故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杜爭議。摘錄自網路: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3/03/blog-post_568.html
【用戶】Sela Chi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因為B選項 只有預備 還沒實行 尚未著手而我覺得D選項意思應該是假設甲 乙 共同商量要去殺丙而分配工作如下甲把風 乙來殺丙假如成功了就只有乙達於犯罪既遂 (就只有乙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殺人)甲雖然沒有達到犯罪既遂因為把風與構成要件無關但是經意思聯絡而分擔實行無關構成要件之行為 亦等同於構成要件之行為所以甲也等同於殺人罪之共同正犯可以這樣解釋嗎?請各位大大賜教
【用戶】Wen Che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28條「正犯」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主要係將舊刑法之用語「實施」改為「實行」。修正理由係以「實施」一語,實務上認為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概念在內,將產生應否承認「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之爭議。由於學說對於預備共同正犯多持.....看完整詳解
【用戶】jason860201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想請問一下 B選項如果是犯有處罰預備犯的(殺人、放火等),是不是就可以算是共同正犯?再者,C選項如果事先有犯意聯絡,但是後來退出,而後僅另外一人有去實行犯罪,那退出的人是否就不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