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landa Huang】評論
民法第1077條第四項: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Lin Shara】評論
收養=擬制血親
【郭忠信】評論
收養,如同樓上說的,就是擬制血親,所以A要稱呼甲乙為阿公、阿嬤
【枝頭鳳凰】評論
補充血親<考試重點常涉及可否為繼承人1.法定血親<生你的人親生父母2.擬制血親<經法院認可後收養你的人 <常考例如 無血緣的第三人收養 無子嗣的叔伯收養自己 繼父與母結婚,有收養自己 繼母與父結婚,有收養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