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ka Huang】評論
第8條(公司負責人)
【simian019】評論
代表股東不等於所有股東
【陳孟賢】評論
開公司的都未必清楚公司法...
【061】評論
無限、兩合→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
【楊宗泰】評論
44 下列何人不是公司法下之公司負責人?(A)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B)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C)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監督人(D)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其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包含公司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以及得以勞務為出資的無限責任股東及代表公司之股東。第 8 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