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任職於電腦公司,因同性戀身分曝光,遭公司解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得於解僱時敘明理由,則該解僱為合法
(B)甲若於該公司任職未滿一年,則該解僱為合法
(C)雇主若因受僱者之性傾向予以解僱,該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D)雇主得基於性傾向而對於受僱者給予差別待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3413
統計:A(136),B(48),C(12376),D(2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動契約、釋字第 549&560 號--勞保基金、工作平等法12條規定

用户評論

井底之蛙】評論

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Vence Yen】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

】評論

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