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ong Lee】評論
性平法第 17 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Chen Gerald C】評論
求解?
【卓萱】評論
有例外的原因可以拒絕復職(要經主管機關同意)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Yellow】評論
性平法第 17 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
【幫偶打氣】評論
題外話這樣哪敢申請育嬰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