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甲任職於高雄市某貿易公司,為照顧二歲的女兒申請留職停薪一年。一年期滿後,甲向公司申請復職遭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配偶若有工作,該公司可拒絕甲之復職
(B)若經主管機關同意,該公司得以任何原因拒絕甲之復職
(C)雇主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絕受僱者復職,該公司之行為已違法
(D)該公司若依法變更組織,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拒絕甲之復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7321
統計:A(67),B(98),C(1864),D(38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工作平等法12條規定、釋字第 485 號、性別公作平等法

用户評論

Yen Long Lee】評論

性平法第 17 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Chen Gerald C】評論

求解?

卓萱】評論

有例外的原因可以拒絕復職(要經主管機關同意)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Yellow】評論

性平法第 17 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

幫偶打氣】評論

題外話這樣哪敢申請育嬰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