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 Che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二十二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B)。第 二十三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D)。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C)。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所謂廣告,係指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O)(B)企業經營者雖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高於廣告之內容,但仍應確保廣告之真實性(X;低於廣告之內容)(C)若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消費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X;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D)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得預先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X;不得預先免除)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消費者保護法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