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甲公司計劃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所有並住居於其上之A地,乙主張甲公司之行為將侵害乙之所有權及人格權,遂對法院聲請「禁止甲公司架設高壓電纜通過A地之假處分」,試問下列關於此假處分之敘述,何者不符合我國法之規範?
(A)法院於審理此假處分之聲請時,應使甲公司有陳述之機會
(B)在法院准為此假處分之裁定確定後,甲公司仍得以乙為相對人,聲請「乙應容忍甲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之A地」之假處分裁定
(C)在此假處分審理程序中,甲公司開始架設高壓電纜,若法院嗣後依乙之聲請而裁定假處分,甲即不得繼續架設該高壓電纜
(D)在法院就此假處分為裁定前,若有必要,得依乙之聲請,以裁定為緊急處置,命甲公司不得開始架設高壓電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6829
統計:A(22),B(447),C(59),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再審、簡易程序適用標的

用户評論

【用戶】Cloudy Che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538 條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第 538-1 條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用戶】Ime Moo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所以(B)是錯在????

【用戶】志明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B 錯在「不服裁定」聲請「乙應容忍甲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之A地」之假處分裁定,與已裁定處分相反

【用戶】Cloudy Che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538 條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第 538-1 條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用戶】Ime Moo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所以(B)是錯在????

【用戶】志明(努力不夠)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B 錯在「不服裁定」聲請「乙應容忍甲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之A地」之假處分裁定,與已裁定處分相反

【用戶】Cloudy Che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538 條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第 538-1 條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用戶】Im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所以(B)是錯在????

【用戶】志明(努力不夠)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B 錯在「不服裁定」聲請「乙應容忍甲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之A地」之假處分裁定,與已裁定處分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