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udy Cheng】評論
第 538 條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第 538-1 條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Ime Moo】評論
所以(B)是錯在????
【志明】評論
B 錯在「不服裁定」聲請「乙應容忍甲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之A地」之假處分裁定,與已裁定處分相反
【志明(努力不夠)】評論
B 錯在「不服裁定」聲請「乙應容忍甲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之A地」之假處分裁定,與已裁定處分相反
【Ime】評論
所以(B)是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