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及酌給遺產之順序原則為何?
(A)先酌給遺產,次清償債務,最後才交付遺贈
(B)先清償債務,次酌給遺產,最後才交付遺贈
(C)先清償債務,酌給遺產與交付遺贈為同順序
(D)先交付遺贈,次清償債務,最後才酌給遺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5484
統計:A(4),B(197),C(50),D(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留分

用户評論

【用戶】2014505(考完試放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新機制,就算設定不販賣讚數過30~40會強制販賣。 如遭系統強制販賣,請購買的同學幫忙貼至下方,讓知識傳遞下去,謝謝  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條之1(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

【用戶】2014505(考完試放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條之1(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157條(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

【用戶】已銓敘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條之1(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157條(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

【用戶】已銓敘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條之1(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157條(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

【用戶】已銓敘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新機制,就算設定不販賣讚數過30~40...

【用戶】已銓敘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新機制,就算設定不販賣讚數過30~40...

【用戶】已銓敘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156條(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條之1(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157條(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