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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體系】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參考法條】第 94 條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第 95 條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5 年度重訴字第 354 號 民事判決非對話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非採「發信主義」,而係「受信主義」,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