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以下簡稱公約)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法的目的是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而制定
(B)本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乃屬於聯合國所訂定,因此在國內並無法律之效力
(C)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有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審閱
(D)本法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6814
統計:A(4),B(760),C(52),D(41),E(0)

用户評論

Hugo Lightman】評論

所以它是 96年三讀通過101年才開始實施囉?http://gender.wrp.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41

偽課員】評論

第2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All pass】評論

第2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看完整詳解

En En】評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75

Nian Yi】評論

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