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詩】評論
A.4小時C.護理人員D.第二十條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 二、假釋。 三、緩刑。 四、免刑。 五、赦免。 六、緩起訴處分。 七、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曾子軒】評論
C 1.驗傷有私密性 2.也可以自行驗傷 3.就算說在外陪同就醫也可以是警政人員或其他應該是法庭陳述時會有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