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沛均】評論
檢察官可以作 A. B.C. ,A&B都是要被起訴.......而選項C緩起訴對犯案人最有利(期間內安分守己即免被起訴)選項B聲請簡易判決 http://tw.myblog.yahoo.com/jw!X0sIi5aeBx3RPh.LXVIc/article?mid=90「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替起訴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的文書選項 D緩刑是法官才能作
【~QQ要上榜~】評論
首先,先澄清沒有 公訴罪 這種用詞。非告訴乃論罪:假如犯人犯此罪,檢察官應主動提起公訴,但你嫌等到檢察官辦事就太慢了(檢察官事也很多的),你很趕時間 + 你錢多 + 你爽,要走自訴委任律師也行(效率快)。結論:自訴 or 公訴 都可以。告訴乃論罪:例如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得告訴乃論之罪(還有其他很多罪...)(配偶不告沒事,告了有事 ↓往下)走自訴路線:配偶,應~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 (NEW...)(錢花多,效率快)走公訴路線:檢察官向法院提起。 (不用花錢,但排到你可能2年後的事了)
【Fred Wo】評論
緩刑是法院已判刑且已有一部已執行,
【願得一心人】評論
刑法 §253-1 I,II(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