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 wang】評論
法院為被動的司法機關,受不告不理原則牽制,檢察官為主動偵查犯罪。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刑事訴訟法
【@@】評論
法院例外為了發現真實才會依職權調查證據檢察官知有犯罪情事就要去調查刑事訴訟法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好好生活】評論
犯罪追訴
【木木(已上榜)】評論
(A)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主動追訴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C)檢察官應依職權主動追訴犯罪=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公訴刑事訴訟法 第251條第1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D)被告保持緘默,法院自可推定其犯行(X)第156條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syuan】評論
法院例外為了發現真實才會依職權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