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與乙締結 A 物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在乙提出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甲若有先為給付之義務時,不在此限,此稱為不安之抗辯
(B)買賣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
(C)買賣契約為負擔契約,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D)買賣契約之締結,應經公證始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0505
統計:A(808),B(134),C(1980),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權處分V.S.無權代理、不得提出臨時動議的事由、代理&居間&行紀&承攬

用户評論

簡靜雯】評論

買賣契約為債權效力... 只要雙方意思合致即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賣方亦不需有處分之權限所以才會有所謂的無權處分條款及善意受讓制度啊

duke_tea8】評論

今天乙把從甲借的東西賣給丙 丙不需要去考慮乙是不是有處分權的人 只要雙方意思合致且錢付清就足夠了 其餘是甲和乙之間的問題與善意第三人的丙無關

米花】評論

【D】36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B)先訴抗辯權(C)時效抗辯權(D)不安抗辯權

幫按讚(詳解互按讚,會回讚】評論

.29 甲與乙締結 A 物買賣契約,...

རྣམ་རྒྱལ།】評論

請問有關於選項C的法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