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在我國之法效力如何?
(A)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B)尚未完成存放聯合國程序,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C)僅為國際公約之一,在我國僅具道德宣示效力
(D)法理上只能拘束簽約國,對國民不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832
統計:A(3779),B(45),C(591),D(2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委員選舉、UN:國際兒童人權日11月20日;國際人權日12月10日、4/30國際不打小孩日(美發起);4/23世界閱讀日(UNESCO)

用户評論

Emma Lin】評論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月22日公布。頒布全台灣正式施行。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項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1],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2]維基百科

Ke-Lun Chen T】評論

台灣批准但在聯合國遭退

邪惡蛋殼evilshell】評論

雖然說這兩個公約是聯合國的文件。但是我國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此法第二條明訂:「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所以選項A是正確答案。雖然我國批准兩公約後,把批准文件送聯合國存查,被退件(聯合國表示:「只有會員國才須把批准文件送來存查喔~^_<」)。但是我國以上述法律明訂「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所以兩公約在我國還是有國內法的效力。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所以這二份公約呈現一種國內已承認,國際不承認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