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歷史法學否認超越現實之普遍有效之自然法則的存在,主張法律乃由於各民族歷史文化自然演進之持續的習慣規範,亦反對分析法學所提倡之法律出諸於人類意識之創造,咸認法律為民族精神(Popular Spirit, Volksgeist)之反映,並非屬於意識之製作物,法律只能發現,不能創造。並且以民族意識(Popular Consciousness)有機的集體表現為法律之形成,以及效力之基礎,此與社會法學(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主張法律以社會壓力(Social Pressure)為效力基礎之理論相通。歷史法學派側重於法律之歷史因素的研究為其特色。(王寶輝)
【Zack Fang】評論
風俗民情歷史是一伙滴
【終焉乃是死亡的前奏曲】評論
來源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_media/main.asp?id=598841 下列何種法學,主張「法律為特定民族社會的慣行,其形成與民族的語言、風俗無異」? 歷史法學因其發生之背景及方法論之不同,大致可分為日耳曼歷史法學派(The German Historical School)以及英吉利歷史法學派(The English Historical Schoo1)二大主流,前一學派以雨果(Gustave Hugo,一七九八~一八四四)、薩維尼(Savigny,一七七九~一八六一)、布哈達(Puchta,一七九八~一八四六)為代表;後一學派以梅茵(Sir Henry Summer Maine,一八二二~一八八八)為代表。二學派雖均以歷史方法為其研究方法,惟前者兼採形而上的(Metaphysical)方法,後者則兼採比較的(Comparative)方法,是其差異。
【米花】評論
歷史法學派主張法律原是由習慣法孕育發展而成,立法只是為解決其疑義補充其缺陷的二次產物。因此,法律與語言習俗相同,都是歷史上必然產物,都是「自發成長之物而非造作之物」。資料來源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sit-IdkxDUkJ:www.ccjhs.ntpc.edu.tw/exam/%25E6%259E%2597%25E4%25B8%2596%25E6%259D%25B0/%25E6%2595%2599%25E6%259D%2590%25E5%2585%25A7%25E5%25AE%25B9/%25E7%25AC%25ACD%25E5%2586%258A/03%25E6%25B3%2595%25E5%25AD%25B8%25E7%259A%2584%25E6%25B4%25BE%25E5%2588%25A5.doc+&cd=4&hl=zh-TW&ct=clnk&g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