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民法 詐欺 脅迫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93 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B)應改成=甲得於發現詐欺1年後撤銷意思表示,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C)應改成=甲若撤銷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甲被乙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 得撤銷(B)甲得於發現詐欺 2 年後撤銷意思表示 1年(C)甲若撤銷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