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A)~(C)在憲法第二章都找得到法條,故用刪去法選(D)未明文規定(A)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Fion Wu】評論
a.b.c.皆有明文規定
【Hei Dolly】評論
原來是這樣!!
【JustIce-0.2】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