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第 20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第 21 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Moya Moya】評論
第 20 條 修正之:一、需要增減內容。二、法修廢。三、裁併變更。四、一事二規。 第 21 條 廢止之一、裁併無保留。二、執畢變遷。三、法廢修失據。四、一事新規公布施行。
【victor395132】評論
這題可以用‘’法條有沒有必要留著”這個角度去記……(A)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必要 ---無保留必要>廢止
【Good+】評論
第 20 條 修正之:一、需要增減內容。二、法修廢。三、裁併變更。四、一事二規。 第 21 條 廢止之一、裁併無保留。二、執畢變遷。三、法廢修失據。四、一事新規公布施行。
【我還在想暱稱】評論
無保施 (保養品無保濕 丟棄廢止) +新規(購置新產品歸入)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