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民國100年6月29日所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各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應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障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8045
統計:A(257),B(75),C(18),D(3),E(0)

用户評論

郭俊廷】評論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

C】評論

第 38 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公家機關34人以上3%私立民間67人以上1%且不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