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 民國100年6月29日所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各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應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障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幾?(A)百分之一(B)百分之三(C)
【評論內容】
第 3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公家機關34人以上3%私立民間67人以上1%且不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