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岳龍】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8 依司法院釋字第 591 號解釋,下列關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A)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B)針對訴訟應遵循之程序

【評論內容】

法律為防止濫行興訟致妨害他人自由,或為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對於告訴或自訴自得為合理之限制,惟此種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釋字 507)。合憲之限制:行政訴訟再審要件(釋 393);違憲之限制:抗告或聲明異議應繳納擔保(釋 28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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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由憲法法庭審理之?(A)總統之罷免案 (B)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C)大法官之彈劾案 (D)大法官之罷免案

【評論內容】

總統彈劾案 立法院提出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監察院不得彈劾的對象有:總統、副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國民大會委員、立委、監察委員、議員(其餘皆由監察院提出)

【評論主題】17 關於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基於總統直選之精神,總統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B)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係為貫徹行政權行使能透明公開之設計(C)立法院如認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

【評論內容】

我要當警察

第15-4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n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n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第17條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 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 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第18條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n,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n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n,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n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簡單講就是可以提出問題或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