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young】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一號解釋解 釋 文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惟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倘其規範內容合乎上開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因社會經濟活動之變遷趨於多樣化,為期定分止爭,國家除設立訴訟制度外,尚有仲裁及其他非訴訟之機制。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程序上亦應居於主體地位,俾其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公益之...
【茶葉蛋】評論
D要怎麼改才是正確?
【佛系考生】評論
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兼 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Owen Liu】評論
(C)適當限制人民部分的訴訟權可以解釋一下嗎?
【林岳龍】評論
法律為防止濫行興訟致妨害他人自由,或為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對於告訴或自訴自得為合理之限制,惟此種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釋字 507)。合憲之限制:行政訴訟再審要件(釋 393);違憲之限制:抗告或聲明異議應繳納擔保(釋 288、439) 轉自搜尋結果網頁搜尋結果www.ccj.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