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lan】評論
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長可依法向總統提出解散國會之請求,總統可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再決定是否行使解散國會權。
【Angus Yang】評論
題目繞個彎,不注意就做錯
【陳均】評論
憲增2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snoopy75smb】評論
(A)副總統(X)(B)行政院院長(X)(C)立法院院長(O)(D)司法院院長(X)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